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社保缴纳证明、纳税证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后,这些常见的政府采购资格材料,用一份承诺函就可以替代了。近日,福建省财政厅印发《关于推行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指导意见的通知》(闽财购〔2024〕6号,以下简称《通知》),鼓励政府采购项目允许供应商用承诺函代替资格证明材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二十二条明确了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的资格条件: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和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具备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设备和专业技术能力,有依法缴纳税收和社会保障资金的良好记录,参加政府采购活动前三年内,在经营活动中没有重大违法记录,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为此,政府采购供应商需要提供大量的证明材料证明自己满足参加政府采购活动的基本资格。
福建省财政厅政府采购监督管理办公室相关负责人告诉政府采购信息报记者:“长期以来,供应商每次参加政府采购活动都需要提供财务报表、审计报告、纳税证明等各种材料向采购人证明自己满足资格条件,因为资格证明材料瑕疵而导致投标无效的比比皆是。对于经常参加政府采购项目的供应商来说,每一个项目都要准备各种纳税证明、社保证明、财务审计报告等,需要花费的成本并不少。”
据上述相关负责人介绍,福建省财政厅鼓励实行供应商资格承诺制,主要是为了减少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制度成本,进一步降低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门槛,提升供应商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便利度,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根据《通知》,自2024年10月1日起(指10月1日以后发布采购公告的项目),福建省本级及各市、县(区)政府采购项目,鼓励采购人实行供应商资格承诺制。鼓励依法在福建省参与政府采购活动的供应商,在投标(响应)文件中提供《政府采购供应商资格承诺函》,代替《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资格条件证明材料。
福建省财政厅要求采购人和代理机构积极落实《通知》内容,在采购文件中明确告知供应商资格承诺的相关内容,并提供《承诺函(模板)》,严禁采购人和代理机构排斥、限制供应商提供《承诺函》。
上述相关负责人认为,鼓励供应商资格承诺制有利于解决企业为开证明多头跑、花费多的问题,也有助于减少因资格材料瑕疵导致的无效投标(响应)。